基隆關表示,進口貨物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以及滯納金徵滿30日仍不納稅,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。納稅義務人如在海關拍賣前,申請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,補辦報關或補繳稅款,貨物可免變賣。有關前述補辦報關案件,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,業經財政部103年9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31015768號令核釋。

基隆關說明,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規定,依本稅法第73條第2項及第74條第2項規定變賣之貨物,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標售拍定前,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或滯納日數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,而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,海關准自收文的隔天起20日內辦理通關手續提領,超過前開期限者仍然要辦理變賣。而依上開令釋規定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的認定,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遞送書面申請書及報單之日為準;如選擇自行以連線方式傳輸報單資料,則於遞送書面申請書經海關受理後,以訊息送達通關網路之日為準。

聯絡人:秘書室林佳麗稽核 電話:02-2420-2951分機61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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