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業於本(104)年4月27日修正發布「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」第4條及第6~8條條文,放寬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限制,不以初次進口之貨物為限,以期有效減少關稅徵納雙方稅則分類見解之爭議。
基隆關說明,財政部為減少關稅徵納雙方因對稅則分類見解不一,致產生後續稅則認定之爭議,遂修正該辦法第6條規定,放寬進口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,均得申請稅則預先審核,以期有效減少因稅則認定疑義產生之訟源。惟鑒於關稅法第13條、第17條及第18條對稅則號別爭議問題已明定相關處理機制,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並影響現行稅則疑義及解答機制,本次增訂第6條第2款,排除該等案件得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適用,以利實務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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